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關于加快建設知識產權強省的決定》(粵發〔2012〕4號)和《關于加快推進廣東省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工作的若干意見》(粵知〔2012〕207號)的工作要求,充分發揮企業的品牌價值,鼓勵和支持企業利用商標專用權解決資金困難,降低融資成本,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商標專用權質押融資,是指本市企業以商標專用權出質的形式向銀行等金融機構申請的質押融資。
第三條 為鼓勵企業運用商標專用權質押融資,市政府對商標專用權質押融資予以資助,資助資金由市財政從“科技東莞”專項資金統籌安排。
第四條 按照《東莞市創新財政投入方式促進科技金融產業融合工作方案》有關標準和要求,對從事商標專用權質押融資的銀行等金融機構給予貸款風險補償。
第二章 對象、范圍、條件及標準
第五條 商標專用權質押融資資助對象包括:
?。ㄒ唬┥虡藢S脵噘|押融資企業。
?。ǘ┨峁┥虡藢S脵噘|押融資服務的商標服務機構。
第六條 商標專用權質押融資資助范圍包括:
?。ㄒ唬┤谫Y企業的商標評估費及融資利息。
?。ǘ槠髽I商標專用權質押融資提供服務的服務費。
本條所指的商標評估費用的資助僅限于首次用于質押融資的商標。
第七條 申請商標專用權質押融資資助的企業應符合以下條件:
?。ㄒ唬┰诒臼幸婪ǖ怯洺闪?,具備獨立法人資格。
?。ǘ槌鲑|商標的合法注冊人。
?。ㄈ┏鲑|注冊商標已依法在國家商標局辦理《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證》。
?。ㄋ模┮陨虡顺鲑|的形式成功從金融機構獲得融資。
申請質押融資利息資助的,應在質押融資合同按約定履行完畢后,方可申請。
第八條 申請商標專用權質押融資資助的商標服務機構應符合以下條件:
?。ㄒ唬┰诒臼幸婪ǖ怯洺闪?,具備獨立法人資格。
?。ǘ┚邆錇樯虡藢S脵噘|押貸款企業提供商標專用權法律狀態核定、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方案設計服務及協助放貸金融機構貸后資金使用監管、質物風險處置的能力,并開展相關服務工作。
?。ㄈ┰跂|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
?。ㄋ模槠髽I提供的商標質押融資服務必須為免費,并簽訂相應的合同。
申請商標專用權質押融資資助的商標服務機構到東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應提交主體資格證明材料以及與融資企業簽訂的免費服務合同。
第九條 融資企業或商標服務機構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不予資助:
?。ㄒ唬┢髽I因違反財經、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被行政處罰未滿2年的。
?。ǘ┢髽I有欠稅、惡意欠薪、未按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等嚴重失信行為的。
?。ㄈ┥虡朔諜C構有虛假宣傳、弄虛作假等嚴重失信行為的。
第十條 商標專用權質押融資資助方式及額度:
?。ㄒ唬ι暾埳虡藢S脵噘|押融資的企業,按質押融資實際支付利息的70%給予補貼,同一企業每年補貼額度最高不超過100萬元;對以質押融資為目的且符合國家收費規定的商標專用權價值評估,按評估實際發生費用的50%給予資助,每宗評估資助金額最高不超過30萬元。
?。ǘμ峁┥虡藢S脵噘|押融資服務的商標服務機構,按其幫助企業實際獲得銀行質押融資額的1% 給予資助,每宗資助金額最高不超過10萬元,同一機構每年資助金額最高不超過50萬元。
?。ㄈ┏霈F融資風險后,商標服務機構根據金融機構對出質商標的處置要求,促成出質商標成功交易變現的,按變現交易額的1%給予資助,同一機構每年資助金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三章 協助確權程序
第十一條 東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為商標專用權質押融資資助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建立和動態調整維護本市轄區內具備獨立法人資格企業的商標數據庫,并定期向從事商標專用權質押融資業務的金融機構公布。
第十二條 商標專用權質押融資企業向金融機構提出商標專用權質押融資申請,達成貸款意向后,金融機構向東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出對擬用于出質商標的協助確權函,并提交以下資料:
?。ㄒ唬M出質商標的《商標注冊證》及復印件。
?。ǘ┥虡怂腥说闹黧w資格證明。
東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對擬出質商標的法律狀態進行核查后,出具相關意見供金融機構等單位開展商標專用權質押融資后續工作。
第四章 受理與審批
第十三條 商標專用權質押融資資助申請每年集中受理一次。申請資助單位在融資企業獲得商標質押融資后于次年的3月31日前提出申請。
第十四條 申請資助單位直接向東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申請材料,由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第十五條 經審查合格的,由東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報東莞市財政局復核,并由東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將復核結果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10天。
第十六條 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東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東莞市財政局聯合下達資助通知,并由東莞市財政局撥付資助資金。
第十七條 商標專用權質押融資企業申請評估費用及利息資助需提交的材料。
?。ㄒ唬┥暾堅u估費用資助需提交的材料:
1.東莞市商標專用權質押融資資助項目申請書。
2.企業營業執照副本。
3.出質的《商標注冊證》。
4.《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證》。
5.商標專用權質押融資合同。
6.金融機構發放貸款給企業的進賬憑證證明。
7.商標專用權價值評估報告。
8.評估費用收費合同及評估費用發生額證明。
9.其他有關材料。
?。ǘ┥暾埨①Y助需提交的材料:
1.第(一)款第1-6項材料。
2.已償還貸款本金和支付相應利息的證明材料(貸款收款憑證和銀行利息支付憑證、銀行劃款憑證等)。
3.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八條 商標服務機構申請資助需提交的材料。
?。ㄒ唬椭髽I從金融機構成功獲得商標專用權質押融資的,申請資助需提交的資料:
1.東莞市商標專用權質押融資資助項目申請書。
2.主體資格證明材料。
3.為企業免費提供商標質押融資服務的合同及相關證明憑證。
4.金融機構發放貸款給企業的進賬憑證證明。
5.其他相關材料。
?。ǘ┏晒Υ俪沙鲑|商標變現的,申請資助需提交的資料:
1.第(一)款第1-2項材料。
2.國家商標局出具的商標轉讓證明。
3.交易憑證。
4.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九條 本辦法第十七條、十八條所需材料,應提交原件核實,并提交復印件(加蓋公章)備案。
第五章 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條 資助資金的發放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堅持依法管理、科學評估、合理安排、擇優資助的原則,接受東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東莞市財政局的監督檢查和東莞市審計局的審計。
第二十一條 申請商標專用權質押融資資助的單位在申請時所提交的材料必須真實有效,不得弄虛作假。對違規單位,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專項資助經費管理和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東莞市科技東莞工程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問責暫行辦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東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所指的用于質押融資的商標,在試行期間僅限于我市的馳名商標,試行期滿后再根據試行情況進行推廣。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試行期一年。